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2011-01-15

请各科室、项目部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及时上报公司质安科,由质安科汇总后上报区人事局

 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一、初定条件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如卫生系列)除外: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材料和程序

(一)本人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2份,附学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供《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电子文档、免冠证件彩照1张及以身份证号命名的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宽和高比例为1:1.4,50KB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其它部分专业如会计、统计、法律等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附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准备齐全后报单位人事(劳资)部门。

(二)单位人事部门初审,汇总《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和《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用人单位将材料送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区人事局。

(四)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退还证书原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及相关附件(复印件)上盖章,并登陆杭州市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定系统,导入《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中的基本信息和相应的申报人员电子照片。

三、资格证书的办理和发放

由市级主管部门(包括杭州市人才中心)或区、县(市)人事局直接办理和发放。

四、申报时间期限

每个季度申报一次,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底之前报送材料。

附件:1.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doc

      2.初定对象申报资格审核花名册.xls

附件1、2请到“表格下载”一档里下载